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再生铜交收细则(2024年2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商”)再生铜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国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交易会员提供再生铜交收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国商的再生铜交收活动。海国商、买方会员、卖方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检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依据海国商制定的交收规则,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共同确定委托海国商进行商品交收服务。海国商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为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提供交收服务,根据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提供的交收确认证明文件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

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未能提供真实、合法和有效的交收确认证明文件导致未能向对方履行交收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海国商再生铜交收方式分为提前交收和到期交收。

提前交收是指在最后一个交易日(含)之前,会员提出交收申请,海国商按会员交收申请的数量、交收时间等信息进行配对,并在有多个申请可满足同一交收申请的配对时,按照交收申请提出的时间优先原则进行配对,如配对成功,提前完成交收业务的行为。海国商交易系统内显示配对成功后,会员不可撤销提前交收申请,按商品到期交收流程及规定履行交收义务,否则按违约处理。提前交收的交收价格为配对成功当日的结算价。

到期交收是在海国商规定的交收期内完成商品交收的行为。交收期指自第一个交收日起五个自然日内,具体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六条 海国商规定可进行交收的再生铜为再生黄铜胚段(以下简称“黄铜胚段”)和低氧铜杆。交收品质量标准具体以海国商发布的《再生铜交收品种清单》为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再生铜的指定交收仓库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国商制定的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八条 再生铜交收品在交收时,卖方会员应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企业、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交收品应符合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质量指标。

第九条 用于实物交收的黄铜胚段形状应为段状,直径≥20mm且≤200mm,长度≤1m。托盘包装,每托盘实物净重 1.6至1.8 吨。

用于实物交收的低氧铜杆为铜线坯 T3 M20 φ8.0 GB/T 3952-2016,即牌号为T3、热扎(M20)状态、直径为8.0mm的铜线坯。低氧铜杆应为成卷供应,每卷应为连续一根,不允许焊接。最小卷重应不低于3.8吨。每卷铜杆外包装为塑料薄膜包装,铜杆表面刻有钢印,随带产品吊牌。交收时,生产日期应在交收期前60天之内,且铜杆表面不得有明显发黑现象。

第十条 黄铜胚段交收以净重进行计量,净重以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为准。磅差不超过±0.1%。

低氧铜杆交收以净重进行计量,净重以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为准。磅差不超过±0.03%。

第十一条 黄铜胚段最小交收量为2吨,溢短500公斤。

低氧铜杆最小交收量为32吨,溢短500公斤。单笔交收量为32吨的整数倍。

第十二条 单笔再生铜交收品应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或规格、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向海国商提出交收申请。交收申请一经海国商确认,会员不可撤销交收申请。买方会员不得拒绝符合海国商交收质量要求的交收品。

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会员应当在进入交收期当月交纳交收定金。具体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买方会员在交易上市商品到期前(商品到期是指商品最后一个交易日(含),具体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将全额货款划至海国商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卖方会员在交易上市商品到期前将足额商品存入指定交收仓库,同时提供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交由仓库留存。若商品出现雨淋、污染、标志不清晰等影响商品质量的情况,拒不入库。在收到买方会员足额货款及卖方会员足额商品,并向指定交收仓库核实确认后,海国商于交收期内将商品转移给买方会员、将100%货款划转到海国商专用结算账户内的卖方会员账户上,并通知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应在商品交收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海国商。

第十七条 海国商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并核对信息无误,且买方会员对所交收商品数量和质量无异议后,海国商将卖方会员对应缴纳的交收定金划转到海国商专用结算账户内的卖方会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 买方会员在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完毕提货手续后,可以选择提走商品,或选择仍在指定交收仓库存储并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仓储协议。交易会员完成交收后的任何商品质量、仓储等纠纷与海国商无关。

第十九条 买方会员提货时可自行负责运输商品,或委托海国商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运输。运输服务由买方会员与指定交收仓库协商,如因运输服务产生任何争议,应由交易会员自行处理,海国商不负责协调处理任何运输服务的纠纷。

第四章 异议和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海国商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会员在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规定时间内未能补足全额货款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交收业务或不配合交收的,视为买方会员违约。海国商有权判定买方会员向卖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海国商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会员在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发生如下行为之一的,视为卖方会员违约:

(一)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数量(重量)或质量标准的;

(二)未能在商品交收当月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

(三)其他致使电子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情形。

海国商有权判定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发生质量、数量纠纷后,海国商配合买卖双方及指定交收仓库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若买方会员对卖方会员提供的商品质量有疑议的,按照《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处理,由指定质检机构入场对有争议的货物进行检验。最终海国商根据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解决争议。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如果出现交收违约,违约方将至少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的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守约方损失仍不足以弥补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继续追究损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海国商指定的质检机构,以海国商上市公告内容为准。

第二十六条 如果卖方会员因特殊原因延期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但与买方会员达成谅解且双方共同向海国商出具说明函(加盖会员双方公章),此情况可不判定违约。

第二十七条 交收流程完成后的争议,由买方会员、卖方会员自行协商解决,海国商可为双方提供必要的协助沟通,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交收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交收双方会员应向海国商缴纳交收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海国商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海国商可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费用的收费标准,通过官网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2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修订、更新本细则,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解释本细则。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